11月21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08年第97号公告,涉及了多项钢材产品。在公告二中,对44号公告所列限制进口类目录中的122个海关编码商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其中和钢铁相关的编码商品达92个,主要是热轧板卷、冷卷、镀锌和不锈钢为主的钢材品目。

回顾07-08年钢材加工贸易占进口总量的比重,我们可以看到加工贸易约占了整个钢材进口量的半壁江山,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占据着及其重要的地位。
与一般贸易相比,加工贸易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优点:
1、提高经济效益
加工贸易一直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渠道,占有中国外贸总额的半壁江山,此次97公告的发布标志的我国钢材产品的外贸途径不再只是单一的一般贸易,有效的促进的我国钢材产品了贸易方式,使得我国钢材外贸途径更具多样性。
2、降低地方财政负担
此次公告显示钢材加工贸易主要开展进料加工,而进料加工出口只对增值部分负担退税,也就是说自营出口中加工贸易出口越多,地方财政负担越少。
3、降低企业营运成本
开展加工贸易可以用外汇支付进口材料的货款,而外汇贷款利率低于人民币利率,因此能减少企业财务费用、降低企业营运成本。
此次公告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开展钢材加工贸易的正规化,CBI认为在12月1日开始执行后,将大大提高我国钢材加工贸易量,更多的企业将参与到钢材的加工贸易。受全球经济衰退的影响,我们外贸整体呈下降趋势,此项措施的推出一方面能提高我国出口外贸额,改善日趋下滑的外贸环境;另一方面,开放钢材加工贸易,能给以进口为主的钢材企业增加一条新的外贸渠道,缓解当前钢材企业的生存压力。